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