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