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