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