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