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七十一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