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的,处500元罚款。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整改。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