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