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一章 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十一章 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涂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