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自动注销。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