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