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