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