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七十五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对车辆管理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给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