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档案,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