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