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