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