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