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