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