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