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