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