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