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