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