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