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