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调整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限制开仓;
强行平仓;
暂时停止交易;
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调整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限制开仓;
强行平仓;
暂时停止交易;
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