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