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