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期货经纪;

期货交易咨询;

期货做市交易;

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