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可以依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结算财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在结算和交割完成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依法进行的集中结算,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