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五条 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