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将由双方有法律查明需求的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该请求只能就正在进行的民事或商事诉讼提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