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经公安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权,并确定代为行使受理、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条件的;
违法违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受理、审批签发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