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