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