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