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