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