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