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