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