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七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交涉。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