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