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