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