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 第八条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